德林海: 德林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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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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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以使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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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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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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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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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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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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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办
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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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再依据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证券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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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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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相
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
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会、路演、回访参观、接受调
研、定期见面会等多形式、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
通制度,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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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提供内幕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
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长,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落实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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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管
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
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
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
属部门、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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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必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部或
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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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
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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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
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部供社会
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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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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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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