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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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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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他福利构成。基本
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
标确定;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他福利包括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
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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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
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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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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