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或机构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
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资金用途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
点)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
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请领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
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中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
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
过长,或者因其他重大原因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决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关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的,或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
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
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
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
审计费用。
第三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