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6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计划名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数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 13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923,560 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661,327,037 股,截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下同)的 0.1397%。
? 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激
励对象共 131 人,可行权的数量为 914,76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383%,行权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分别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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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
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查<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单。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
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6 月 21 日作为
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3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34.8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相关公告。
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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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及可解除限售与可行权激励对象名
单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二)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授予日/授权日 2024 年 6 月 21 日 2024 年 6 月 21 日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调整后) 13.17 元/股 19.87 元/股
实际授予数量 234.85 万股 234.85 万份
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134 人 134 人
注: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的 42.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和 42.5 万份股票期权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授出,未授出
的权益失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本次行权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年
度权益分派,行权价格由 20.68 元/股调整至 19.87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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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第一个限售期与等待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
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行权比例为 4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届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
日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满足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该等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解除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限售及行权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该等情形,满足
施; 解除限售及行权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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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的说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一 考核指标二
解锁期/行权期 参考基准 考核年度
当年度归母净利润 累计归母净利润
第一个 经审计,公司
解锁期/行权期
于上市公司股 于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个 2024-2025 年 累 计 不 低
东的净利润 2025 年 不低于 172,500.00 万元 的 净 利 润 为
解锁期/行权期 于 322,500.00 万元
第三个 2024-2026 年 累 计 不 低
元 2026 年 不低于 198,375.00 万元 (未考虑剔除因
解锁期/行权期 于 520,875.00 万元
素),满足解除
注: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归母净利润”剔除以下因素:(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限售及行权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无现金流支出);(2)公司在业绩考核期内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财务费用(如有,无现金流支出);(3)
公司在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的商誉减值(如有,无现金流支出)。
公司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业绩满足考核指标一或指标二时,均符合公司层面当年度业绩考核条件。
经考核,131 名
激励对象考核结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果为“优秀”及
在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良好”,个人
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解除限售/行权
际解除限售/可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个人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比 例 为 100% ;
售/行权数量,具体如下: 1 名激励对象考
个人层面考核等级 A B C D 核结果为“合
格”,个人解除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限售/行权比例
个人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100% 100% 60% 0% 为 60%。其余 2
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共计 132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其余 2 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注销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
期权,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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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可解锁数量
可解锁数量
已获授限制 占股东大会 可解锁数量
可解锁数量 占已获授限
激励对象 性股票数量 批准本激励 占目前总股
(股) 制性股票数
(股) 计划时股本 本的比例
量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业务骨干(132 人)
注:截至目前,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本次可解除限售人数为 132 人。
(二)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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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数量
可行权数量
已获授股票 占股东大会
可行权数量 占已获授股 可行权数量占目
激励对象 期权数量 批准本激励
(份) 票期权数量 前总股本的比例
(份) 计划时股本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业务骨干(131 人)
注:截至目前,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全部放弃本期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因此本次可行权人数为 131 人。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
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923,560 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914,760 份。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13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 131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923,560 股,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914,760 份。
六、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不适用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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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
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
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相关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宜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
待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
及行权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后续解除限售及行权手续。
十、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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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