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 华升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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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
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
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
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
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
学而为。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
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
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
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是市值管理工
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市值监测、评估,制定市值管理方案并
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策略和目标;
  (二)筹划使用市值管理工具或组织实施重大资本运作事项;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负面舆情时,进行危机应对
和决策;
  (四)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并
提出改进建议。
  若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汇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
交董事会审议或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
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
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
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
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和精准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
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
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
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
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
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再融资。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根据市场周期规律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股权融
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发行中期票据、发行短期融资券等,满足公司
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利益和公
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
业绩考核条件,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现金分红。着眼公司长期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特
点、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中长期分红规划,积极实施现
金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
长线投资资金。
  (五)股份回购和增持。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
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市值持续低迷时,积极
实施股份回购和大股东增持,稳定市场情绪,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
市值稳定。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畅通的投资者沟通机制和渠道,加
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合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
信息。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
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通过上交所“e 互动”平台、邮箱、投
资者热线、接受现场调研、召开业绩说明会、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形
式,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
前景,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
价值认同,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七)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
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或事项,增加主动自愿披露事项,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
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
象和品牌声誉。
  (八)公司治理。持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
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九)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构建全面的市值监测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
值、市盈率、市净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
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等关键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和优化指标
体系,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
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尽快评估情况并讨论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
价值。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
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积极
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
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
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
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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