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7: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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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鼎力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资
格考核,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生效后,如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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