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至少为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管理层、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
书面资料,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
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