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 “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
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
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
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
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述主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权限
(一)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依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
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