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979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 民 币 615,000,000.00 元 , 扣 除 与 募 集 资 金 相 关 的 发 行 费 用 总 计 人 民 币
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前拟使用 调整后拟使用募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募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示掩膜版扩
产项目
合计 71,685.03 61,500.00 60,715.56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
的实际情况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7月17日,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7,711.34万元(含税),拟置
换金额为人民币37,626.98万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计划投资总 拟使用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
募投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额 资金 投入金额
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
示掩膜版扩产项目
收购成都路维少数股东
股权项目
合计 63,885.03 53,700.00 37,711.34 37,626.9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84.44万
元(不含税),截至2025年7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人民币163.05万元(不含税),公司将对上述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进行置换,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541.20 0.00 0.00
律师费用 93.64 46.47 46.47
会计师费用 72.64 72.64 72.64
资信评级费用 33.02 33.02 33.02
项目 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信息披露费用 33.02 0.00 0.00
发行手续费用等 10.92 10.92 10.92
合计 784.44 163.05 163.05
注:保荐及承销费用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坐扣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拟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37,790.03万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
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790.03万元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琳 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