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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30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30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
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黑龙江交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
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
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
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
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
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
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
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一)根据《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议案》,同意拟回购公司股份不超过 1,100 万股且不低于 550 万股,回购金额不超过
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黑龙江交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
司累计回购股份 10,408,656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
息的业务申请》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于公司回购股份致使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
数发生变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315,878,571 股,扣除不参与利
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的 10,408,656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305,469,915 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60.82%。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
价的计算过程如下:
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公司流通股股数不会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元(含税);
润 分 配 的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持 有 股 份 10,408,656 股 , 可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数 为
因此,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305,469,915×0.071)÷1,315,878,571≈0.070 元/股。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0 元/股。
(二)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计算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影响,2025 年 6 月 30 日,龙江交通股票收盘价格为 3.510 元/股。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510-0.071=3.439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510-0.070=3.44 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439-3.44)
|÷3.439×100%=0.001÷3.439×100%=0.029%<1%。
综上,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
《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