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和
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
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股东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十三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
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
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会同意;需
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