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 1,2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4,456,295
股的 1.30%。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
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4,456,295 股的 1.3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
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量(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周永亮 中国 300,000 24.39% 0.32%
负责人
郑亦平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50,000 12.19% 0.16%
林广满 中国 副总经理 70,000 5.69% 0.07%
王世平 中国 董事 32,000 2.60% 0.03%
韩宁宁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2,000 2.60% 0.03%
庄庆波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2,000 2.60% 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9 人) 614,000 49.93% 0.65%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230,000 100.00% 1.3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 予 的限 制 性 股票 第
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一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 予 的限 制 性 股票 第 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二个归属期 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法,为 11.5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2.77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约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5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2.40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1.3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0.01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7.4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18.25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3.01%;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
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的
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
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由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11.50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
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
(A)或归母净利润(B)进行考核,当归母净利润为正时,根据营业收入与归母净利
润的孰高值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授予部分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当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B)大于 0 时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 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B)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58,544 万元 52,690 万元 4,219 万元 3,798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64,399 万元 57,959 万元 5,614 万元 5,053 万元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10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 An≤A
A
B≥Bm X2=100%
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B) Bn≤B
B
各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当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B)大于 0 时,取 X1 或 X2
的孰高值对应的归属比例;反之,当归母净利润(B)小于等于 0,则当期不得归属。
注:“归母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归母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有效期内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
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届时根
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
数量:
B(80 分≤KPI≤
考核结果 A(KPI>90 分) C(KPI<80 分)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 2025-2026 年度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归母净利润,该两项指标有
利于反映公司业务的成长性及盈利能力。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
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
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
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对授予的 12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价);
归属日的期限);
月的波动率);
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中
旬,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25 年(万元) 2026 年(万元) 2027 年(万元)
注 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 2025 年 7 月 17 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
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 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 2025 年 7 月 17 日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
予日开始摊销。
注 3: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九、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
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
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
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
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
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
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
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
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
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