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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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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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5)第 0717-1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纽
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纽威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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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
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
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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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
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或
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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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
日对《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董事长鲁良锋、董事冯银龙、董事黎娜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故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授予限制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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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1.3799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5.93 元/股。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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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核,公司及本次激励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
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纽威股份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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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
照上述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
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
经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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