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
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关于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 5 个交
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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