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5)第 0717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
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
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者隐瞒;其所
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
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
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第 1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
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见证之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5
年7月1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苏州纽
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
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2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州市高新区泰山路 666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鲁良锋先生担任本次股
东大会的主持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份597,962,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78.2840%。其中出席现
场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6,980,72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63.41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110,982,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14.87 %。其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
第 3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两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
一名监事代表在本所律师见证下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审议议
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公司董事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案)的议案》
。
同意票 573,412,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022%,弃权票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
第 4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63,19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233%,反对票 24,52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55%,弃权票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股。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良锋、黎娜、
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已回避表决。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同意票 573,658,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0606%,弃权票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63,437,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540%,反对票 24,280,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31%,弃权票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良锋、黎娜、
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已回避表决。
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第 5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同意票 573,663,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0596%,弃权票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63,442,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570%,反对票 24,27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01%,弃权票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良锋、黎娜、
冯银龙、凌蕾菁、陆建红、程学来、陈斌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第 6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合 展 兆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H&Z LAW FIRM
第 7 页 共 7 页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10 楼 1006 室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g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