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
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总额不
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对公司的担
保)。上述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
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品种以及
为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所需进行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
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
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累计额度可循环使用,
但公司在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在此额度范围内,公
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之
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东莞清溪
支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4410052025001197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浙江天之元为农业银行东莞清溪支行与公司在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签订的
各类业务合同(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银行保函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折合人民币 6,80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已在 2025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大会 被担保方本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前担
担保方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审议通过的担保 次使用的担 后担保余
保余额
额度 保额度 额
合并报表范 为资产负债率
围内各级子 70%以下的担保 公司 80,000.00 67,881.00 6,800.00 74,681.00
公司 对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
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
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0,619.19 166,547.19
负债总额 45,296.84 42,431.33
净资产 125,322.35 124,115.86
资产负债率 26.55% 25.48%
项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4,340.78 116,268.43
利润总额 1,455.30 5,885.77
净利润 1,206.48 5,582.75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
(二)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主合同以及债权确定期间: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
间(2025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8 年 7 月 16 日止)因办理贷款、商业汇票贴现、银
行保函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性合同文件。
(六)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折合人民币陆仟捌佰万元整(?68,000,000)。
(八)保证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
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九)反担保情况: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或其他方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均为内部相
互担保,不存在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其中,公司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公
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4,681.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 58.46%。
目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也未涉
及因担保引发的诉讼,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需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