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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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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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方式正式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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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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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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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
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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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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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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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
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
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送未公开信息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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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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