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
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等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
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制定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
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
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一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
计人员下列权限:
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被授予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访问和接触任何被审计单位
的文件记录、信息系统、经营办公场所和相关人员;
关证明材料;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负责人及整改期限。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整改进度报告和
证据。如有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开展整改追踪审计;
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
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
阶段:
施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二人(含审计组长),审计
组出具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及管理层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
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
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
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并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
归档与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
第一责任人,设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闭环流程及整改责
任追究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进行专题汇报,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
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或
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
计单位管理层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经营事项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按规定移送责任追究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
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
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完整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有相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