嵘泰股份: 嵘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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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交易所的监管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
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应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联系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证券部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
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晓或者获得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临时公
告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者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
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
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审核后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相关
部门(如涉及)和董事长审批,并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对外的信息宣传及报告应符合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宣传文件和报告,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有权要求整改或删
除。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存档。公司应当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
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
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信息披露业务
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等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
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章 保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相关主体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应当披露的事项在信息披露之前,
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不得在内外部刊物、公司网站、公众号等媒体或
平台上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向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组
织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如涉及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如果获悉公司有关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密,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信息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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