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
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事会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