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7 月 11 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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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
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
者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缺少会计专业委员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
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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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
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上报董事会;评估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九)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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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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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人员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召
开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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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
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
式进行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
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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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
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
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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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
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
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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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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