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
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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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
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
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等,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物权对抗效力。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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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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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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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
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
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
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
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
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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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
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
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