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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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增强
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
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
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而
制订的。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发展需求,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
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分配的利润应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业务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
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与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未来三年(2025 年至 2027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实施机制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
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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