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二〇二五年七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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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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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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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或上证 e 互动平台
交流、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
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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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确保该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
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
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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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经公司同意后,将
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
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
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采访或调研参与人员应当共同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两个交易日内,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
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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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
采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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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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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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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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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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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章节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
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生产经
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围。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
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
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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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
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
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
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报告董事会秘书协调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
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对无法立即处
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
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应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
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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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条 公司应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
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
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
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
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帐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
少于两年。
第六十三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董事会秘书
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
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
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
作人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以
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扣除奖金、警告、
行政处分、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第六十六条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处理的投资者投诉或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纠纷,公司将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调解,建
立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等机制,以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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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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