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强监督、控风险、促发展”的
作用,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
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
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建立内部审
计基本制度及配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运行,并持续完善改进。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与公司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
相对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及相关技术、
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
制度,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审计监督责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应有职业谨慎
态度发表审计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管理及业务管控情况,有广泛的知情权、
查询权、报告权、奖惩建议权。公司各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工作计划与总结、预决算方案,会计统计
报表和经营管理分析等资料;审计人员有权接触与审计有关的记录、资产和人员,
有权查询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信息技术系统,有权调阅并复印单位会议纪要、
业务或财务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对奖励与惩罚处理享有
建议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国家
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审计执行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划,
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改进体制机制;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内
部审计项目计划,合理调配审计资源,管控审计项目质量,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
行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
(三)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年度工
作事项和重要工作情况,落实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并与董事会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保持有效的沟通,做好与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
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周期性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点的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重点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二)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审计进驻一周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四)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履行有关
审计工作程序,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建议,并
履行必要的沟通确认程序,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组织跟踪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审计结果应用,发挥审
计整改“后半篇文章”功能,推动经营管理、内控体系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纳入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
审计部门应建立以被审计单位为责任主体、审计机构督促检查、相关业务主管部
门监督管理的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举一反三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
同联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拉条挂账,建立清单并实行台
账管理,按照“四性”(全面性、及时性、彻底性、统筹性)的整改要求,以及
“六到位”
(账务调整到位、资产损失挽回到位、建章立制到位、追责问责到位、
举一反三到位、机制建设到位)的整改标准,督促问题整改闭环归零。审计问题
整改应纳入本单位督查督办范围,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进
行系统性分析,研究问题根因,结合分析指导业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及时按程序向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主管单位移交线索,
按程序核查后,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公司纪委按程序移交有关线索;涉
嫌违法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置结论应向内部审计部
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用,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所发现问题,贯彻
好“三个区分开来”,找准病因、开出良方,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
“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划分“失误”与“违规”
的界限,在能监督、会监督、善监督中激励干部员工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干部任免、奖惩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
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在对各单位的内部
审计中,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按相关规定送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按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分类实施审计档案存档管理,保证历史
审计档案存档可查,审计档案存档管理按照各单位内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奖惩与履职保障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屡审屡犯、虚
假整改等,造成问题整改不彻底的,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等有关
人员进行惩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
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组织、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
年度预算,足额保障必要的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职级的审计岗位,审
计人员的职级待遇标准比照单位平行职能部门执行。各类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公司
各类财务核销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