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的规范运作管理责任人、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规范运作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
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
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没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
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
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
等办公设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
通畅。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
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
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公司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披露时间的变更最多不超过一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实时信息披露: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
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出现下列情形应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
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七)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八)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
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保密或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披露信息的报告、回复质询、
提供相关材料和公告的义务。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质询,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制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信息披露
具体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所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董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
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公司兼职的股东或
其他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立即敦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
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
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责任人,做
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上报的
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主动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认真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安排涉及信息披露的新闻媒体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再融资的推介宣传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沟
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披露资料,认真组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陕西
证监局问询事项的答复。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
露相关事实,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内部控制及报告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填写《规范运作相关人员
备案表》
(见附件 1)。公司各部门部长、分子公司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规范运作管
理责任人;各部门、分子公司应指定一名主管领导担任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并
指定一名规范运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应披露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报备,
负责本单位新闻稿件的合规性审核等工作。
规范运作联络员应由知悉本单位整体业务情况,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具
备良好的学习沟通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规范运作联络员、分公司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
及子公司规范运作联络员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整理形成临时
公告文稿(格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
式》),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填写《重大事项报送表》(见附件 2)
报本单位规范运作责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规范运作责任人审查并签署
意见后于重大事项发生的当日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子公司规范运作责任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形
式报分公司规范运作责任人审核后,由分公司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报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重大信息,由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临时公告的有关程序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五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等权利
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不得对外披露、
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举办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社会活动时,应拟定活动
方案,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发布的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避免泄露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外发布涉及有关经营指标、重大产品交付、项
目合同签订、广告宣传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新闻宣传报道稿件时,
以公司新闻宣传相关工作细则执行,并按照公司新闻宣传的有关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新闻媒体采访、新闻报道的管理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接受或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应事前将采访
提纲和准备的资料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子公司报分公司
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和规范运作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由分公司主管人员报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内容包括: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时,应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分公司、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时,应同时通知分公司规范运作分管领导或董事会
秘书参加;
(三)当采访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传闻的,受访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并针
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四)负责接受媒体采访的单位应对媒体提供的报道初稿进行审核、发现错
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
(五)接受媒体采访的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要求新闻媒
体将采写的新闻文稿提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无异议后发表;
(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提交保密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十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向特定对象进行询价、推介及日常经营活
动中,不得披露、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资料应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
致,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发出新
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网站、广播、电视上披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博客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并保证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发现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或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报告董事
会秘书,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
际情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一)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重大事件;
(二)公司已披露的事件有新的进展或发生变化;
(三)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
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需制定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工作细则,以明确内部责任分工。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资料并对自身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改进措施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 《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或 ESG)报告》由综合
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资料并对自身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
改进措施提出意见。
第八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运作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时的记录、传送审核、签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媒体
第八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与资本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
行分工;
(二)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
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由规范运作联络员
通过园区网以“工作报告”方式报送;
(三)证券与资本管理部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纪检审计法
律部负责汇总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综合管理部负责汇总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审校;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对定期报告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八十七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规范运作联络员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
将重大事项整理形成临时公告,内容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有关要求,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填写《重
大事项报送表》(见附件 2)经本单位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和管理责任人审核通
过后报送证券与资本管理部;证券与资本管理部进行审核后,对于达到信息披露
标准的重大事项,形成正式公告并由证券事务代表审校;
(二)董事会秘书审查;
(三)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五)公司保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临时公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并准予披露后,将电子文件报送相关媒体
并予以确认。
第八十九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
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十一条 适用于需在符合条件报刊上刊登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定期报告摘要;
(三)各类临时公告(如适用)。
除报刊登载的内容外,适用于需在符合条件网站披露的公告(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符合条件报刊上刊登的公告;
(二)定期报告全文;
(三)股东会会议材料;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薪酬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奖惩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九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
批等各阶段以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内幕知情人姓名、工作单位、所在部门及职
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提前泄露时,应立即公开披露该信
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
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十六条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九十七条 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
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
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
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公司将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零二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应披露的信息,导致出现应披露而未
披露信息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文稿中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重大会计差错,需发布更
正或补充公告的;
(三)信息披露文稿中存在歧义、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需发
布更正或补充公告的;
(四)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变动方向包括大幅上升、
大幅下降、维持不变、扭亏、亏损等五个方向)或变动幅度差异超过 50%,需发
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扣发绩效工资,罚款,罚款额分为:2,000 元,3,000 元,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培训和解除劳动合同;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
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认定方式: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应披露的信息,视其对公司造成的影
响,给予经济、行政处理;
(二)信息披露出现差错,不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
批评,免除其部门季度信息披露奖;
(三)信息披露出现差错,交易所发出监管函或通报批评的,需发布更正或
补充公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免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
资,并视情节对责任人及负责人进行一次性罚款;
(四)信息披露出现差错,使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对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停职检查、离岗培训,并视其情
节给予一次性罚款;
(五)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对
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
必要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程序: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当出现违反本管理
办法的情形时,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提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公司员工违规违纪惩处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司
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
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应及时纠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专项奖,用于奖励信息披露工作成绩突出
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依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分公司、子公司涉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同时废止。
附件:1.规范运作相关人员备案表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运作相关人员备案表
单位名称
管理责任人 工作负责人 联络员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互联网邮箱
填表说明:
公司各部门部长、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规范运作管理责任人;各部门、分子公司应
指定一名主管领导担任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送表
填表时间:
公司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名称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
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规范运作联络员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规范运作管理责任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保密管理部门备查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管理责任人审核后报送;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