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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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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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根
据交易所规定决定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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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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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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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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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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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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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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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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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
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
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
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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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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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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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
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
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
规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的,证券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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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业务相
关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规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岗位、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
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部门另有处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并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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