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9: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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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
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
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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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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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的
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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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
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
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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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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