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
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思看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含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
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证券部备案登记,
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
共同承担。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
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科创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
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并积极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的处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责任人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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