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有关泄露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