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看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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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思看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本规则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本章程或者本规则
另有规定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本章程和本
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日期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
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
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作出如实说明。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
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但股东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
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低于”、
                                  “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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