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规范内部
审计的方法和程序,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内部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国资委内
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提到的公司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督对象是指公司机关部
室、中心单位及基层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机关部室、中心单位及基
层单位(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
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省国资委、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揭示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纠正违法违规
行为,提示财务、经营风险。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
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
年度审计计划及调整、审计工作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相关工作决定,落
实公司党委、董事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决定;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审计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三)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审计监督对象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审计监督对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考核目标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
(六)对审计监督对象的经营与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工程类固定资产投资和维修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有权全面、不受限制地接触与审计工作有关的
各种记录、人员及实物资产。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各相关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部
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可以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
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报告并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程项
目管理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上报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
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
提高。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
保密。
(四)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情况下灵活、妥善
地处理人际关系,应当具备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应当注意保持独立
性和客观性。
(六)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内部审
计工作队伍。加大与财务、法务、业务、工程、采购、企管等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
(七)审计部除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外,可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在公
司及子公司内部抽调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入审计组,协助
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充分沟通协调,与外部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审计部应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
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
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公司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的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依据公司实际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以下简称审计计划)
报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一定周期内,对审计监督对象实现
内部审计全覆盖。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审计
组可采用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内其他单位专业人员联合组成、内
部审计人员和外部专家联合组成,以及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工作的多种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内部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监督对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取检查、观察、询问、调查、
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审计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审计监督对象意见。审计监督对象应当
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对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对象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由审计部上报公司党委及时作
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定后送达审计监督对象。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将记录和反映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相关
要求归档或形成电子版进行保管,以备查询。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
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组织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
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方面问题的,应当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对象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
的问题。审计监督对象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审计部负责建立内部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审核认定整改情况,对
已经完成整改的,对账销号。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财务、法务、合规等其他内
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
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
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审计监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
司给予处罚: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三)拒不整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公司相关制度给
予当事人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将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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