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111022 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5,156.08万
元,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合计24,739.28万元,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合计416.8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24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号)。此次置
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六个月内的有关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995 号),公
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5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52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2,0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41.51 万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58.4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
健审〔2025〕16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
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廊坊振华全京申汽车
零部件项目
合计 74,834.00 52,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
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
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24,739.2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 自筹资金预先投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资额 入金额
廊坊振华全京申汽
车零部件项目
合计 52,000.00 24,739.28 24,739.28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841.51 万
元(不含税),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为 416.8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
项目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566.04 188.68 188.68
律师费用 80.19 66.04 66.04
会计师费用 136.79 108.49 108.49
资信评级费用 18.87 18.87 18.8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费用
合计 841.51 416.80 416.80
(三)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为 24,739.28 万元,拟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为 416.80 万元,合计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25,156.08 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无锡市振
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天健审〔2025〕15295 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5,156.08 万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募投项目
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反映了无锡振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