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业务办理》)和《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
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
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
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
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
技术、管理、业务人员,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
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