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
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
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其中超募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人民币 7,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45.5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待回购完成后,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
及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其中使用超募资金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
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5.50 元/股(含)
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4.84 元/股(含)。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自 2025 年 7 月 14 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用途 资金来源 回购实施期限
号 (股) 本的比例 额(万元)
公司股东会审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自有资金及 2,009,185- 议通过回购方
或者股权激励 自筹资金 4,018,369 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合计 1.75%-3.50% 10,000-20,000
注:上表中的回购数量是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 34.84 元/股进行测算,以上合计数据与
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
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 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
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
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
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
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
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加盖法人公章并
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件、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件、邮寄等方式
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进行确认。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下午 13:00-17:00)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说明
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