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情况如下: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分行,以担保其《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含其相应修订)项下贷款。
标的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关于配合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回函:在结
清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全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将配合做上述标
的公司的股权解押等手续,本项目后续并购融资安排可与并购方另行商议。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若截至 4.4 条约定的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
最晚支付时间(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各方仍未能取得前述中信银行同意且完
成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解除的,上市公司承诺于不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自
行向中恩云科技提供一笔借款或协调其他金融机构向中恩云科技提供授信放款,
专项用于提前清偿现有贷款本息余额以实现在前述期限内解除标的公司现有股
权质押。
为确保上述条款的执行,使本次交易交割时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障碍,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已预留足额现金,以满足解
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所需资金需求,本公司收到宇顺电子书面通知之日后,按宇
顺电子明确要求的时限,足额提供相应款项,由其专项用于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
以清偿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以保证解除标的股权质押,确保标的股权过户或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
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模及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数据中心
业务,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 彤 田 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