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及交易定价公允性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作出审慎判断如下: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符
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经办评估
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且
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
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
相关。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
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
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