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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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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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速达工业机
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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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郑州
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 14:00 在河南省郑州市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会议室
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4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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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为 46,994,234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345%。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的 33.2209%。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见证方式参加
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
列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9,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5610%;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43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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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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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67,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3.1001%;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4390%;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6.4609%。
(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修订<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67,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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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3.1001%;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4390%;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6.4609%。
(九)《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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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 田无忌
___________________
翁菲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