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宇顺电子”)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
知了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一贺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
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
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
际情况和本次交易事项的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重大资产购买的要求及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即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
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结合相应的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的资产
总额、净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占比均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
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论证,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
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非公司关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监事会对以下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
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持有的中恩云
(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
持有的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根据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总交易对价为 335,000 万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公司按照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
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①第一期暂存交易价款为总交易对价的 10%,计 33,500 万元(“第一期暂
存交易价款”)。该等款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由各相关方全额支付至监管账户。
②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为总交易对价的 90%,计 301,500 万元(“第二期暂
存交易价款”,与第一期暂存交易价款合称“全部暂存价款”)。该等款项于《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5.1 条、第 5.2 条约定的交割前事项均完成且不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由上市公司全额向监管账户支付。
③在完成标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交割事项、相应的外汇变更登记、税务备案、
涉外交易的税款申报等事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将监管账户内全部暂存价
款的 95%扣除预留预提所得税款后的款项解付至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
④本次交易各方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5.3 条约定完成交割、第 5.4
条约定完成交付事项的前提下,于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各方配合将
监管账户内的剩余暂存交易价款全部解付至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过渡期内的损益归属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以标的资产交割日当月末作
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过渡期内标的公
司实现的收益由公司享有,过渡期内三家标的公司在合并口径下出现亏损的,则
由相应交易对方各自取得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比例承担,相应交易对方应在
审计确认亏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全额补足该等亏损(或公
司可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从应支付给该交易对方的交易价款中予以扣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交割安排
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且生效条件全部满足,标的公司现有股权
质押解除登记完成,且公司已按相关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完毕全部暂存交易价款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完
成标的资产的交割,三家标的公司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以孰晚者为准),
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盈利承诺与补偿
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为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原则上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原由标的公
司聘任的员工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与标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另外,本次
交易也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标的公司在交割时点承担的债权债务在标的
资产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控股股东借款、宇顺电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
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
生效条件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详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
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
其摘要,并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四条规定进行了分析论证,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
本次交易为公司以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
案》;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
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
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进行核查并审慎判断后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审慎判断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已在重
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相关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
,以担保其《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含其相应修订)项下贷款。
标的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关于配合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回函:在结清中信银行全
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中信银行将配合做上述标的公司的股权解押等手续,本项
目后续并购融资安排可与并购方另行商议。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若
截至协议约定的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最晚支付时间(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各
方仍未能取得前述中信银行同意且完成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解除的,上市公司
承诺于不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自行向中恩云科技提供一笔借款或协调其他金
融机构向中恩云科技提供授信放款,专项用于提前清偿现有贷款本息余额以实现
在前述期限内解除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为确保上述条款的执行,使本次交易
交割时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障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
司及关联方已预留足额现金,以满足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所需资金需求,本公
司收到宇顺电子书面通知之日后,按宇顺电子明确要求的时限,足额提供相应款
项,由其专项用于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以清偿中信银行贷款,以保证解除标的股
权质押,确保标的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形。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函》,承诺其对标的公
司的出资不存在未按期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
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
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
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标的的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业务,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具有
一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
数据中心业务,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
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市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
项目公司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次评估
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
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
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房山中恩云计算数据中心项
目相关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深正一专审字(2025)第 01004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深
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2024 年 1 月-2025 年
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了《深圳市宇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市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公司模拟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5)第 090 号)。上述
报告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为维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
了相关防范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对本次
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做出了相应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
填补措施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
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
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
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
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关于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 75%股权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包向兵、郑露持有的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 75%股权。2024 年 4 月
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支付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 75%股权剩余价款暨交易
完成的公告》,上市公司已完成全部款项支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
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控制,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与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监事会就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
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发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披露本次
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自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日前第 21 个交易日(2025 年 3
月 24 日)至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 1 个交易日(2025 年 4 月 22 日)的收盘价
格及同期大盘、行业指数的情况如下:
公告前 21 个交易日 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项目 涨跌幅
(2025 年 3 月 24 日) (2025 年 4 月 22 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 4.71 7.06 49.89%
深证成份指数(代码:
申万光学光电子指数
(代码:801084.SL)
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 57.61%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60.39%
注:以上数据均为当日收盘价或收盘点数
上市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累计涨幅为 49.89%,剔除深证成份指数(代码:
码:801084.SL)下跌 10.49%因素后,涨幅为 60.39%。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
首次信息披露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
为避免参与人员泄露本次交易有关信息,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就本
次交易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
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内,并及时编制和签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及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并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已组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针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交上述核查对象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将在查询完毕后及时披
露相关查询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进行
了书面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深
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
通合伙)、法律服务机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
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并间接有偿聘请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及 BVI 和开曼的境
外律师对交易对方主体资质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
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以评估机构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本次交易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本次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
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
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能满足公司资金需
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借
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须就本次借款
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及相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
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