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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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于晓霞           陈高才            华   东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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