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
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
论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熟悉本行业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战略眼光
和市场意识;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其他
禁止性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
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
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应当与公司签订劳
动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总经理离任应接受离任审查。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依据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行使资金运用、资本运作、签订重
大经济合同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年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
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性。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分别对总经理负责,
并应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
负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应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
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
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四)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
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五)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六)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九)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
(十)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十一)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
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二)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经理交
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
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
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
少提前一天由公司战略运营中心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
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
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
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
项;
(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
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作报告,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 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营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营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管理人员,公司有
权对其进行处分,处分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
解聘。
第三十五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公司
除可给予上述处分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 10%。
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
公司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之处,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