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合肥
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
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1项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上述第4项交易发生时,不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
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反的交易时,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有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重大事故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事先
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
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
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
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所属
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
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