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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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在任期内
出现了不合适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该主动辞职或者由董事会予以换撤。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
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以及保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意
见;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战略委员会临时
会议。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
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
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
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
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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