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投资决策管理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
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以及
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
(四)委托贷款;
(五)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
期货、期权、权证等。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
动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对外投资以经济效益为检验投资效果的标准。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
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及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时应编制投资项
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
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形成对外
投资报告并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需要履行的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各交易程序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
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构成关联交易的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
份权益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
方式、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同
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等。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在有关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投资基金中任职的,还应当在
公告中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公司法》等的有关
规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未经批准的投
资项目,不得擅自事先签订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对外投资审查、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司授权职能
部门或人员负责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根据对外投资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的权限范围,由各有权机构批准后
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五) 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六)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及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
司的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
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单位对提供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情况,致使对外投资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玩忽
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
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