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重大
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南京
恒誉泰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利德东方”)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利德东方 51%股权尚未解除质押,南京金浦东
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割前或上市公司要求的更早时
间解除上述股权质押,上述股权质押全部解除后,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计报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能够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同业竞争。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主营业务为钛白粉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战略性退出钛白粉行业,利德东方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橡胶制品业,主要产品为橡胶管路、密封、减震、套管
制品。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