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重大
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南京
恒誉泰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南京利
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东方”、“标的资产”)100%股权
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的规定,具体如下: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
审批事项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利德东方 51%股权尚未解除质押,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
限公司承诺将在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交割前或上市公司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
上述股权质押,除前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拟购买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
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