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日
久光电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
席了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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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会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4 日的 9:15-1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3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
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理人共计 8 名,持股数共计 75,473,340 股,占日久光电总股本(已剔除截至股权
登记日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数量及公司回购账户中己回购的股份
数量)的 28.29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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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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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朱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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