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
通知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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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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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
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信息时,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
(三)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
(四)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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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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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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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前款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
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
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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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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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六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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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
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
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各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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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节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
动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
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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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
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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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等。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指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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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
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
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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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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