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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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
让数量。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
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
过本所网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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