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3: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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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备案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形成或者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
要指各部门、各子公司)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具体牵头负责部门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阶段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各部门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备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交
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
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与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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